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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賠償額度是怎麼進行確認的?

一、故意毀壞財物賠償額度是怎麼進行確認的?

故意毀壞財物賠償額度是怎麼進行確認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準確含義應該是財物個體被毀壞的價值的大小。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等侵犯財產罪的本質是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財物被行為人非法佔有,因此,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等侵犯財產罪中的數額就是被害人失去控制的財物的數額,即財物整體的價值。鑑定時只需考慮該財物的重置價格和折舊率即可。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本質是被害人的財物被行為人故意毀壞,而毀壞卻有毀滅和損壞的區別,“所謂毀滅,是指使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喪失殆盡,如燒燬、搗毀等。所謂損壞,是指使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部分喪失。” 毀滅是指財物的價值全部喪失,而損壞則是指財物的價值部分喪失。由於存在毀滅和損壞的區別,因此,只有在財物被毀滅的情況下,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與盜竊罪、搶劫罪等侵犯財產罪中數額的含義才完全一致,而當財物只是被部分損壞的情況下,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含義與盜竊罪、搶劫罪等侵犯財產罪中數額的含義是不相同。

如果比較一下民法中關於財產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對這一問題就會有更加清晰的認識。《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對侵害財產所造成的損害,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能返還原物的,要返還原物;原物損壞但能修復的要儘量修復;修復後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應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不能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可以用種類和質量相同的實物賠償,或按照被損害財產的實際價值賠償。 民法上對財物被損壞情況下如何賠償受害人是明確按照能否修復為標準來進行區分的,實際上就是區別了財物價值全部喪失和部分喪失兩種情況。由於民法強調補償,其賠償範圍要大一些,而刑法強調對行為人過錯的懲罰,在數額的確定上要比民法更嚴格,沒有理由在確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時比民法上的賠償範圍還大。因此,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的確定必須要區分毀滅和損壞兩種情況,否則,就會導致行為人在民法上賠償的少而在刑法上確定的數額卻更大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毀壞他人的財產那麼是一定要進行賠償的,但對於賠償的額度就需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才能作出決定,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要先認定好財物所產生的價值,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好受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