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不籤合同對員工來説怎麼辦?
無論我們從事什麼職業,在進行就職之前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對我們自身勞動權益的保障,沒有這份勞動合同我們在工作的時候就失去了一定的保障。所以,我們在就職之前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入職不籤合同對員工來説怎麼辦?
一、入職不籤合同對員工來説怎麼辦?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後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二、何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由於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兩種形態。
三、勞動法依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入職沒簽合同對員工本人是不利的同時對於企業也是不利的,企業對員工的責任得不到約束,同樣員工對企業的責任也得不到約束。因此,積極的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和個人來説,都是非常有好處的,合同對企業和職工都是一種法律保障。
我國的勞動法中規定,勞動人員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受到法律的認可,勞動人員的勞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勞動人員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人員來説作用非常大。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會出現入職不籤合同對員工來説怎麼辦的問題。勞動人員應該根據國家制定的規定,要求進行合同的補籤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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