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哪些條件?
一、人事部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哪些條件?
(1)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辭退員工。對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或者錄用標準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且該標準應當是有明確內容的,比如有數量、質量、標準等詳細內容。
(3)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被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在試用期裏,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試用期的員工也是屬於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如果要進行辭退的話,那麼就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那麼勞動者才會信服,從而也不會承擔有任何的經濟補償,所以,辭退員工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勞動法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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