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房屋應當怎麼分配?
離婚財產中的房屋分配需要根據四種情況進行分配,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歸買房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分配按揭買房,無論是一方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還貸款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房產證有第三人的名字,法院一般不會主動追加第三人,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一)、全款買房分配原則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後另一方無權要求對此套房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上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前買房,婚後追加另一方方這種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沒有過錯的,原則上評分。
4、購房合同沒特別約定就是共同所有,也就是你們賣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果約定比例,可以就協定比例各自擁有房產。
5、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一方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購買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不論房產證是否取得,都屬於個人財產,只有在婚後房產證追加另一方情況下才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按揭買房分配原則
1、應當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仍歸一方個人所有。因為財產本身的性質不因婚姻關係的存廢而發生變化,所以屬於個人財產的房屋在婚後產生的增值部分也應當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2、婚前以個人名義購房並且完成了購房所應負的全部合同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頒發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離婚時的分割原則和方式與上一種方式是一樣的。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三)、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是否參與分配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關於房屋的分配問題,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需要依據房屋的購買時間、出資情況等來確定最終的歸屬權。如果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全款購買,並且房產證上寫的是出資方的名子,則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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