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薪資結算時間是怎樣的?
一、辭退員工薪資結算時間是怎樣的?
辭退員工薪資結算時間是應當在勞動者被辭退,離開用人單位之前來結算清楚,即使是當時不能夠立刻結算的話,也應當在三日之內完成結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現行的核心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如下條款: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該條款仍未明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的“工資”包含哪些內容,問題由此誕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下了定義: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看完前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結論:經濟補償是按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計算。至於應得工資是不是實發工資,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補償金中“一個月工資”是指應發的“平均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指出:“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中的“一個月工資”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在實際的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個人的收入可能會因為出勤率、績效考核等很多因素影響到實際的收入水平,因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考慮的是一個平均水平。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也指出:“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此外,這裏的月工資應當是指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税之前的“應發數”。工資也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等等。
辭退員工之後,對於員工合法應當獲得的一些工資的話,還是需要正常的進行發放的,這個發放必須要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之前就完成,所以財務的工作人員必須要完成這方面的交接,對於相關的工資來進行核算,積極的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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