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後發現懷孕會被單位辭退嗎?
一、入職一個月後發現懷孕會被單位辭退嗎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這裏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説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必須排除的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入職手續中有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單位就可以無償辭退該員工。
而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於勞動者必須如實説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且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所排除的條件違背基本人權和社會常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件是無效的,單位不能據此違法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即使是特殊崗位,如飯店招聘禮儀小姐、所需崗位需要經常出差,所需崗位勞動強度大等情況,雖説其懷孕與否對履行這些崗位職責直接密切相關,但出於婦女權益保護和反對就業歧視的更高法律訴求和出發點,這樣做也是行不通的。
根據以上分析,正常情況下,當然不能違法辭退這種員工,而且產假待遇還得給她。
二、“三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都不能辭退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發現懷孕,單位不得辭退該員工。在勞動相關法規中,懷孕不屬於勞動者必須説明的跟合同有關聯的情況信息。另外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懷孕職工也有享受特殊保護的權利,若單位作出辭退行為或者有其他違規操作的,可將單位告上法庭,有需要可聯繫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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