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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一月查出懷孕會被開除嗎?

一、入職一月查出懷孕會被開除嗎?

入職一月查出懷孕會被開除嗎?

員工入職一個月發現懷孕是不會被辭退的。單位和個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職工發現懷孕,單位不得辭退該員工。在勞動相關法規中,懷孕不屬於勞動者必須説明的跟合同有關聯的情況信息。另外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懷孕職工也有享受特殊保護的權利,若單位作出辭退行為或者有其他違規操作的,可將單位告上法庭。

二、國家關於產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1)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及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是什麼?

1、享有不被安排從事某些工作的權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懷孕期女職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的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需要指出的是,這裏不能降低的只是基本工資,至於其他與工作情況等掛鈎的工資部分則可以降低,如獎金等。而且,用人單位應作好關於工資構成的規章制度以便作為執行依據。

3、享有不被延長勞動時間的權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4、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間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即便用人單位事先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5、享有延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6、享有請保胎假、產前假、產假等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當中,女性員工是有特殊的假期的,比如説產假等等,這些假期是合乎法律規定的,作為用人單位也應當予以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一旦發現女性員工懷孕就予以辭退,那麼是屬於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