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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三個月辭職後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入職三個月辭職後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每個人找到工作入職後,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會導致離職。或是對此份工作的工作環境、薪酬,或是覺得不適合自己等等。那麼,無論是因為何種原因辭職,做了多長時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是走正常法定程序辦理辭職的話,都是需要給付工資的。但難免會有單位拖欠工資,入職三個月辭職後單位拖欠工資的話該怎麼辦呢?

一、入職三個月辭職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二、入職三個月辭職後單位拖欠工資的解決辦法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法律依據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只要勞動者按照法定程序來辭職,本身方面沒有過錯的話,只要勞動者按照法定程序來辭職,本身方面沒有過錯的話,無論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多長時間,用人單位都應該支付報酬;如果入職三個月辭職,用人單位拖欠或不支付的話,可以雙方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勞動者可走法律途徑進行舉報、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