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怎麼辨別?
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基於保護商業祕密的考慮,用人單位一般會與勞動者簽訂所謂的競業禁止協議或者保密協議。那麼,這兩個協議的法律性質相同嗎?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怎麼辨別?本文整理了相關的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保密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1)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2) 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3)保密協議的期限;(4)違約責任。而競業禁止則不一定。
二、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祕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祕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祕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祕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競業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過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減少和限制商業祕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競業限制的目的,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最終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而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祕密,側重的不能“説”,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祕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以上內容則是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的區別介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需要多家辨別。本為您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諮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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