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的區別
法律1.15W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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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區別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往往在一份協議中同時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義務,比如訂立《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常常導致人們一種模糊認識,認為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沒有什麼區別,二者是一回事。實際上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協議。保密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2) 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3)保密協議的期限;(4)違約責任。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祕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祕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祕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祕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競業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過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減少和限制商業祕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競業限制的目的,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最終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而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祕密,側重的不能“説”,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祕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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