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的原因是什麼
一、什麼叫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1、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2、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祕密。
二、競業禁止的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禁止的期限是兩年。
三、競業禁止的相關問題
瞭解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一旦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就會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用人單位與瞭解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十分必要。
1、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祕密。對於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範圍。
2、競業禁止的範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範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
3、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競業禁止的相關知識,包括競業禁止的對象、範圍、期限等等方面的知識,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您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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