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協商不一致
競業禁止補償金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上年度平均工資30%作為每月補償,最長不超過兩年。
如果補償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最低工資標準。如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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