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案例
從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案例
2008年5月,譚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開始駕駛登記在江蘇省常州市國宇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遊公司)名下的蘇D09808號大客車,負責某企業員工的上下班接送。該車由李某承包經營。期間譚某接受李某的管理,由李某下達工作任務,由李某支付勞動報酬,同時譚某也參加了旅遊公司的駕駛員安全教育活動。2009年5月,譚某向常州市天寧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譚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旅遊公司支付工資、補償金、賠償金等合計37010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譚某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與旅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判決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譚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譚某與旅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從本質特徵上來看,勞動關係具有勞動者身份的從屬性和勞動行為的專屬性等特徵,其從屬性是指勞動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即在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產生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其專屬性表現為:勞動行為(包括勞動者提供勞務行為和用工方受讓勞務行為)必須“親自履行”,不能轉讓及不適用委託代理。
本案中,譚某自稱系經人介紹認識李某,並接受李某的聘請為其開車,故譚某並非通過正常的招聘方式被用人單位錄用;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譚某受李某直接管理、聽從李某的工作安排,勞務報酬也一直是由李某支付,由此表明,譚某是與李某個人設立法律關係。雖然譚某對其駕駛的車輛屬旅遊公司所有是明知的,譚某同時也清楚其工作內容與該公司的經營活動有關,但其卻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內始終未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接受該公司的指示、管理和監督,更未要求該公司支付其工資報酬及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此有違常理;儘管譚某參加過旅遊公司舉辦的駕駛員安全教育活動,但此舉系根據李某的指示和要求所為,且屬駕駛員從業的一項基本要求,故該事實不足以推斷出其與旅遊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關於承包問題,旅遊公司有證據證明其已將蘇D09808號大客車交與李某承包經營,故涉案的承包協議對旅遊公司和李某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與譚某無關。即使李某是以旅遊公司的名義行使經營權,其在承包期內聘用上訴人為其開車的事實也不必然推導出旅遊公司為譚某的實際用工主體。
綜上所述,勞動者身份的從屬性和勞動行為的專屬性特徵,是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本案中旅遊公司將大客車交予李某承包經營,李某繼而聘用譚某為其提供勞務,此時,譚某直接聽從於李某的工作指示,工資報酬也直接由李某向其發放,雙方之間已經存在了人身、經濟、組織上的從屬關係,自然也阻斷了旅遊公司與譚某之間勞動行為的“親自履行”,譚某未直接向旅遊公司提供勞務行為,而旅遊公司亦未直接受讓譚某的勞務行為,故而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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