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產生條件是什麼
一、勞動關係的產生條件是什麼
勞動條件是指職工在工作中的設施條件、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時間的總和.有學者把職業生涯定義為“一系列既分離又聯繫的經驗以及人們任何人在一生中經歷的事件
勞動者進行勞動所必備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前者指勞動者維持和再生產出勞動能力的物質條件,即生活資料。後者指勞動者藉以實現其勞動的物質條件,即生產資料。有時專指生產過程中有關勞動者的安全、衞生和勞動程度等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如廠房和機器的安全衞生狀況、車間的氣温條件、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等。
二、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首先,勞動關係的建立與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無關,只要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則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無論雙方是在之前還是之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只能是開始用工之日。
其次,簽訂了勞動合同,不一定證明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簽訂只是對雙方勞動關係建立期間的權利義務進行書面約定,最終合同是通過雙方來履行的,如果一方為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造成的結果就是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是雙方對勞動合同(包括事實勞動合同)的履行。
三、怎麼區分勞動、勞務關係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
要知道在我國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關係,是受到法律的保障的。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就意味着勞動關係的產生,但事實上勞動關係的產生與諸多因素有關,也就是説勞動關係的確認不能簡單的看做僱傭活動。就以勞動關係的產生是以勞動條件的哪種條件為其條件來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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