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就確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形成了雙方關於勞動的法律關係,這一關係的訂立和解除都有相應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根據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沒有合理的法律條件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而且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有一些競業條款的限制,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相關合同規定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過錯性辭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的解除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定,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關係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要經過深思熟慮,而且要符合相關合同,否則會造成自己地損失,也不利於以後自己重新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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