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企業用人單位用人的前一個月內就需要和相關人士簽訂勞動關係協議書,勞動關係協議書能夠快速的證明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不過對於構成勞動關係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所以對於勞動關係所需滿足的條件使我們需要去了解的,那具體來説符合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什麼呢?
構成勞動關係須滿足哪些條件
(一)主體
指參加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客體
指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和行為。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
(三)行為
主要指勞動行為和勞動管理行為。內容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不履行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補救方式。
如果員工確實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無非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再次明確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這在法律上屬於再次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這種情況在現實情況下經常發生,那麼員工可以依據《市勞動合同條例》和《違反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解除,具體而言可能包括不發放工資、不提供工作崗位和辦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後者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3款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1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規定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且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2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31條第3款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規定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係對於我們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工作生活中沒有簽訂勞動關係協議合同的話,後續遇到問題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證明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是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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