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關係,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起的關係。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可能會由於意外發生工傷,如果經認定確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但是也有可能此名受工傷的勞動者享有兩個勞動關係。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雙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的條件是怎樣的?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解答這一疑惑。
雙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的條件
存在勞動關係,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基礎。在同一時間內,能否成立多重勞動關係是關鍵的問題。
一、勞動關係在同一時間內應該具有唯一性。
我國《勞動法》雖然沒有具體條款規定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從對《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建立勞動關係的形式要件、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法律責任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法》主張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此外,《勞動法》實施後,原勞動部於1996年lO月31日頒佈的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繳納社會保險的
規章規定,除了非全日制工以外,一個勞動者只有一個社會保險帳號,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且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在雙重勞動關係之下,後一個勞動關係即使符合勞動關係的條件,也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而只能認定為勞務關係。
二、國家並未禁止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職工在實際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範圍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目前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呈多樣化趨勢,一人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現象較為普遍,國家並未禁止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存在。特別是對於下崗、待崗職工和內退職工,在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條件下,自行到其他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應當從法律上予以認可;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 (2004)256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此項規定實際認可了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存在;
(三)工傷認定有其特殊性,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不應適用民事訴訟中所確立的一般原則。
勞動者工傷的認定將決定其是否會得到相應的補償,因此,勞動者都會比較重視。對於雙重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而受傷,如果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那麼就應當屬於工傷,自然用人單位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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