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自動離職後果是怎樣的
一、在公司自動離職後果是怎樣的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自動離職是否享受辭職待遇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在1983年4月9日發佈《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準也低於離職費標準,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幹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
自動離職也就是勞動者在尚未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直接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可以説在多數情況下自動離職都是會被視為曠工,這是一種很不負責任的行為,因這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也不少,此時雖然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單位也是可以就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要求勞動者作出賠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
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賠償標準
律師解析: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的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屬於違法辭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屬於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怎麼確定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口頭或者書面約定好,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勞動服務,用工者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法律關係。鑑別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出現事故,勞動關係員工只能申請侵權損害賠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申請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用人...
-
解聘勞務派遣公司人員怎麼補償
律師解析:1、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提前解除員工合同的話,如果是協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賠一個月工資給員工,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2、如果勞動派遣員工想解除合同,,辭職時,提前三十天通知派遣單位,或者實際用人單位。員工提前三十提...
-
辭職補償金計算方法和是否能免税
律師解答:能。律師解析:若勞動者因自己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若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按二倍經濟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法律依據:《財政部、税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