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職工自動離職的手續是怎樣的

職工自動離職的手續是怎樣的

一、職工自動離職的手續是怎樣的

自動離職也是要走程序的,具體如下:

離職週期:

員工離職必須有一個離職週期,離職週期視員工所處的職級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層(一般員工、基層管理人員)的離職週期一般為3天或3天以上,中層(部門主管、部門經理)的離職週期一般為7天或7天以上,高層(總監)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4天或14天以上,高級管理者(副總經理及以上)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個月或以上。

離職管理交接:

離職手續的辦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頭形式進行,必須有書面文件資料存檔,否則視為該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仍未解除,存在極大的隱患。另一方面,離職的交接必須儘可能的詳盡、清晰,否則會造成新接任人員不熟悉上一任人員情況、信息資料沒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斷,陷於離職糾紛中。

離職手續應該有《離職職員申請表》、《離職職員工作交接單》。員工必須首先完整填寫《離職職員申請表》的各項信息,交直屬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公司高管簽字同意後,開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離職交接內容:

離職交接包括與本部門間的工作交接、與行政部間的門禁卡、名片、工裝、辦公用品、電腦、車輛的交接、與人力資源部的制度文件交還等,有三類資料的交接非常重要:

技術資料交接——包括技術研發信息、產品配方、技術測試信息等,一般交給技術部負責人;

客户資料交接——包括客户的企業名稱、聯繫人姓名、地址、電話、個人興趣愛好、曾發生的業務記錄等,一般交給客服部負責人;

帳務資料交接——包括應收、應付款記錄、預支款項交割等,一般與財務部進行交接。

注意,只有在所有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後,方結算領取薪資。

二、職工違約離職是否應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前,隨着用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權越來越充分。應當説,勞動者的紛紛“跳槽”,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是,這種擇業自由應該以尊重和不違反勞動合同為前提。《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發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職工自動離職的手續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帶來的內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需要注意管理離職手續,由於我國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各個單位在這方面的要求都是不一樣的。而要是因為單位脅迫而離職的話,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單位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