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需發放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關係當中的試用期本來就是員工跟公司都互相審核的一個階段,在此期間,公司如果認為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出來的一些做法根本就不符合公司要求,就很有可能會單方面的辭退員工的。有些在試用期內就被辭退的員工就可能想跟公司索要代通知金,那麼,試用期辭退需發放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一、試用期辭退需發放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僱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僱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試用期多長時間
試用期的長短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是否必須有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往往都要有一個考察和試用的過程,以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互相瞭解、選擇,這個過程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可見,新入職並不一定需要有試用期的。
綜上所述,試用期辭退需發放代通知金的這種要求根本就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一般公司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必須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是當事人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是,就算在正常情況下辭退支付的是賠償金也不是代通知金,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是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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