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計算依據指什麼?
一、代通知金計算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對於代通知金的標準,法律並無社平工資3倍限制的規定。
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要求支付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在實務中俗稱“代通知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
三、解除合同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否一併主張?
只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這三種情形合法地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説,代通知金適用的是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合法辭退勞動者的情況。而賠償金適用的是單位的辭退被認定為違法的情況。
綜上所述,出現法定情形,企業可以提起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及時通知的,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就按照員工上個月的工資收入計算。如果員工收入彈性比較大,應當按照過去一年的平均月工資執行。企業違法解除合同的,員工只能要求賠償金,而不再得到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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