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銀行無法辭退員工嗎?
一、國有銀行無法辭退員工嗎?
可以辭退員工,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辭退和正常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地,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的種類
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國有銀行辭退員工的具體程序,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辦理,如果違反了相關程序,或者對相關賠償情況沒有協商認定的,可以導致工作矛盾糾紛,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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