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務合同無故辭退員工合法否?
一、沒有勞務合同無故辭退員工合法麼?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義務。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賠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2、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那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賠償金賠付比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對於企業來説,員工是其生產的主要來源 ,也是公司的無形資產,雙方合作創造更大的價值,彼此信任、彼此成就。同樣當公司戰略上調整,需要裁員也是正常現象,只要走正規的流程,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日後還會有機會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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