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係工傷保險是否應該雙重?
一個員工與一個公司的關係是建立在勞動合同的,那麼如果有多個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話,尤其發生意外,那麼雙重勞動關係工傷保險是否應該雙重?根據有關規定,如果存在多個勞動關係,那麼他的保險也應該是多個。具體我們看下文。
我國勞動法並不禁止勞動者同時與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於勞動者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工傷保險費繳納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
“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情形下,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均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未依法繳納,一旦發生工傷,則發生工傷時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裏"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裏"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四、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六、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裏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所以我們在清楚的認識到,勞動關係這種事維繫着員工與公司的紐帶,同時也能夠強調,如果一個員工在受到工傷的時候,就能夠指導,可以從勞動公司進行利益的獲取,雙重勞動關係工傷保險是否應該雙重,看完文章之後也就知道了,答案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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