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瀆職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食品監管瀆職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犯罪客體
與所有瀆職犯罪的同類客體一樣,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具體而言,本罪的直接客體為食品安全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管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 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在危害行為上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為玩忽職守即消極的不作為,明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而不履行監管義務,二為濫用職權即積極的作為,超越職權範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在危害結果上要求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既可構成本罪,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的過失的。
二、食品監管瀆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參照其他相應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相應瀆職犯罪的刑罰等同或高於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刑罰;
(2)相應瀆職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須是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處刑幅度規定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瀆職犯罪並具備有關情形,可以參照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規定予以追究。
對於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個檔次,而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刑法只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個檔次,以上三種犯罪法定刑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處刑幅度規定比較,法定刑明顯偏低,因此,如果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及其他對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瀆職犯罪,不能參照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立案情形規定以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予以追究。
對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規定了四個量刑檔次:前兩檔針對沒有徇私情形,一檔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檔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兩檔針對徇私情形,一檔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檔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量刑規定後兩檔,即在具備徇私情節情況下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節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監管瀆職罪既屬於過失犯罪,同時也是瀆職犯罪。其中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是過失,但就瀆職行為而言肯定就是故意的了。另外,法律中要求能夠構成本罪的,只能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我們説的特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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