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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可以直接離職不

一、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可以直接離職不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可以直接離職不

可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隨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該行為,員工可以行使單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權,並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在限期內支付給員工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怎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此處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針對“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一)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企業要及時足額支付工資,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條款包括變更工資數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末經法定程序單位減少勞動者工資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