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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重傷派出所一直推諉如何處理?

故意傷害致重傷派出所一直推諉如何處理?

一、故意傷害致重傷派出所一直推諉如何處理?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

首先,法院受理輕傷害自訴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一種,當事人就是因為沒有證據才到公安機關報案尋求法律救濟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處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不是傷情達到輕傷標準的都構成犯罪,輕傷只是傷情的嚴重程度,是犯罪構成中客觀方面的一點,而構成犯罪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主體——年齡身份等應符合刑法規定,主觀方面——被告人主觀上有過錯,客體——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客觀方面——被告人有損害行為。

第三,受害人僅持傷情鑑定,明顯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二)之規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類型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侵害我國的公民的人身權益的犯罪行為的,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的,並且該故意傷害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嚴重的人身損害的,此時犯罪行為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並且要對受害人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