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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後崗位與應聘崗位不一致怎麼辦?

入職後崗位與應聘崗位不一致怎麼辦?

       很多人會面臨這樣的情況,特別是應屆生,當找到了心儀的公司並投遞了簡歷,公司查看了簡歷覺得應聘者符合他們的要求,就會通知應聘者來面試。但很多應聘者順利通過了面試後來到公司,卻發現入職後崗位與應聘崗位不一致,被要求安排做別的崗位的工作。那麼,入職後崗位與應聘崗位不一致該怎麼辦,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入職後崗位與應聘崗位不一致該怎麼辦

如果應聘者辦理了入職手續,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可以可以追究企業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入職後是正式員工嗎

不是。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別在於,用人單位有權以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勞動者有權提前3天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員工入職後多長時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在當月不能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在次月進行補繳,但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按萬分之五/日繳納滯納金。公司給員工一入職就辦理社會保險,一是為了避免勞動糾紛,二是為了規避工傷風險,如果是崗位風險較大工種的建議還是從用工之日起辦理社會保險,以免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承擔的費用更多。

四、員工入職後多久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五、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説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請不要着急,我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來維權,追究企業的責任。還有入職後的員工並不是就是正式員工,公司一般會在入職後的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醒大家,勞動合同一定要籤,因為如果有人在在職期間遇到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情況,這份勞動合同就是很有力的憑證。為了使得大家的權益不受到傷害,定要懂得為自己維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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