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實習生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大學生在正式畢業之前都要經歷一段在工作崗位實習的日子,往往在實習的時候工資都會比較低,而且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即不能確定正式的勞動關係,導致很多實習生一籌莫展。那麼為什麼實習生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1、因為實習生一般還是學生身份,還沒有正式畢業,一般簽訂的都是三方實習協議,所以還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真正的勞動者,沒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其權益不受勞動法保護,比如:保險、試用期限的規定都不適用。
2、實習期過後,與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就建立勞動關係了,就可以享受《勞動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受《勞動法》保護了。
3、雖然實習期不是正式的勞動者,但是實習期的工資標準按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因此如果給你的薪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那麼你可以申訴要求單位補發的。
4、實習期主要是積累工作經驗和學習技能,如果你能在單位學到你所需要的,就不要計較薪資了,畢竟單位給你提供了學習和培訓的機會,如果單位不能讓你有所進度,又剋扣薪資,果斷離職選擇新的單位就是了。
實習生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按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是試用期的工資,最低應該是你工作的那個崗位的正式工資的80%,就是説如果一樣的崗位,他們正式員工的工資是3000塊的話,試用期最低應該是2400元。但是如果是實習的就比較尷尬了,因為實習生不是正規勞動關係,不能全部依據勞動法管理。
勞動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中明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 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既然可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你還有什麼工資呢。 有沒有工資這個,要看公司的規定了。
所以判斷實習生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關鍵要看其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十五條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為什麼實習生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原因在上文已經很清楚的説明了,主要是因為實習生以學生的身份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第三方協議而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當實習期過了之後,便能順利的與用人單位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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