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二次入職方面具體有哪些?
在靈活就業時代,員工離職的情況非常普通。有時候,員工離職後,會因為特殊原因再次回到原工作單位,這時就需要辦理二次入職手續。關於二次入職,並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只是在勞動法中有側面反映此類情況的條款。那麼勞動法規二次入職方面具體有哪些?下面小編就為大家重點解讀下。
一、勞動法二次入職算不算續簽?
員工二次入職,是指員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與另一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與同一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重新與該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續簽是指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前者是一個斷續的法律行為,後者是連續的法律行為,因此,二次入職不屬於續簽。
二、員工二次入職是否有試用期?
勞動者辭職的,又重新入職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再次入職,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三、二次入職是否需要再次簽署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強調的是“連續簽訂兩次”,中間不能有間斷。即與同一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又簽訂勞動合同,將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員工與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提出續簽企業應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而且員工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又重新入職,必須再簽訂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從字面意思理解看,二次入職並不同於續簽,二次入職應該確切的叫重新入職。針對二次入職的員工,企業不可以再次設立試用期,並且應該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好薪酬、工作崗位、勞動保障及福利待遇等。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勞動法規二次入職方面的一些解讀,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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