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合同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是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六)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除上述情形以外,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手續,主動辭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依法支付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支出和競業限制經濟損失賠償責任,此外不需要承擔任何其他費用。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一般由企業內部規章進行規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規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及勞動教養的,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為勞動者存在客觀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為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人員。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用人單位才可以實施裁員。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後,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得隨意解除或者更改,存在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違約方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是出於對勞動者的保護作出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勞動者進行合法合理的賠償,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或者勞動者進行了違法犯罪活動,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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