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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繼承權,子女能放棄繼承權嗎

如何行使繼承權,子女能放棄繼承權嗎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關於“繼承權”的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再婚家庭或是家庭中子女比較多的情況下,那麼對於繼承權我們在實踐中該如何行使?針對這一系列關於“繼承權”的問題,讓我們一起來在下文中瞭解這方面的具體內容吧。

一、如何行使繼承權:

行使繼承權,必須依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依法行使。

法定繼承人按《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行使繼承權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開始繼承時,應當按照繼承法辦理,死亡人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遺贈撫養協議執行。

繼承人是不滿六週歲以下的兒童或者精神病人,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受贈權的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繼承人是已滿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應認定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贈權的行為無效,法定代理人有明顯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行為無效。

因行使繼承權而引發繼承糾紛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人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子女能放棄繼承權嗎?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反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因此子女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

本站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以上關於“繼承權”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在具體行使繼承權的過程中,繼承人也是可以選擇放棄繼承權的,當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放棄繼承權的申明才可以。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