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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和開除的區別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
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辭退和開除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