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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時效和侵權法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時效和侵權法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法律上規定了訴訟時效這一制度,但是好多人對於訴訟時效有不解和困惑。其實,訴訟時效的規定就是為了使得人們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同時也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那麼,《民法典》時效和侵權法時效的規定是什麼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民法典》時效和侵權法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

1、侵權行為的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侵權行為的特殊訴訟時效

《產口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愛到損害時起算”。

《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要注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運用法律原則,不能完全運用《民法典》的規定。

3、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的最長訴訟時效,在《民法典》中第188條規定為20年。

在《產口質量法》條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民法典》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利於權利保護。現實中,因錯過訴訟時效導致討債難的情況較多,給不誠信的人留下了空間,延長訴訟時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錯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勝訴機會的情況發生。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有利於他們維權和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實現和侵權法時效的規定是不相同的。《民法典》將訴訟時效由兩年改為三年,而侵權時效可以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以及最長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