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勞動者無證據勞動關係如何證明?

勞動者無證據勞動關係如何證明?

勞動關係的確定對勞動者而言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意味着勞動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但勞動者在因種種事由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在解決勞動爭議維權的過程中,勞動者首先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無證據勞動關係如何證明?下面本站小編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一、哪些證據能證明勞動關係?

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本人手上沒有勞動合同文本的情況下,要學會蒐集和保留維權證據。勞動關係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係兩方面。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並不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如無法蒐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蒐集;

(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如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打印自己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胸卡、門禁卡、出入證、暫住證、健康證、資質證等能夠證明勞動者職務職位的證件(最好上面有單位蓋章);

(五)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可採取複印或拍照方式保留;

(六)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七)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沒有證據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該通知第三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可以看出,即使勞動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如有的勞動者在上班幾天內發生工傷,無法出具工資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要能夠證明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該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條件,同樣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上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實踐中,當您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勞動爭議時,如果您提供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不足,您將會敗訴,也就意味着您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實現。如果您對於相關證據的收集存在疑問,不妨諮詢一下本站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