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賠償金與代通知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與代通知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違法解除賠償金與代通知金不可以同時適用,這是由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並存。
二、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繳個税?
1、代通知金不一定需要繳個税。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2、代通知金是否納税的具體分析
(1)對超出法律規定補償的部分,無論是否超出“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均不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2)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為限,免徵個人所得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直轄市或設區的市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市級“上年社平工資”。
(3)超出法律規定補償的部分、以及合法補償金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不再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按照最長不超過12個工作年限均分為月收入後,計税合計。
單位若是將處於哺乳期、孕期等的職員辭退,那麼單位的行為就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施了此類違法行為的單位,需要向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具體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則與職員的正常薪資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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