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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違約金和押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租房合同違約金和押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租房合同違約金和押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從審判實踐來看,同時主張抵扣押金和支付違約金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若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部分租賃合同中,儘管文字表述為押金,但其實質仍屬於違約金,如“承租人有下列違約行為的,押金作為違約金賠償不予退回”,此種情形下,押金作為違約金被出租人直接扣除並無不妥。實踐中,對於出租人要求同時適用押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的,部分法院將押金定性為定金,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房屋租賃中雙方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很多人都通過租賃來解決住宿問題,會和房東簽訂租房合同。房東一般都要求租客支付押金作為違約金,這樣有了押金就不能再主張違約金,因為押金的性質等於定金,根據《民法典》規定,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