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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同時主張嗎

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同時主張嗎

不可以。民法典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死者的近親屬所遭受的損害

哲學把世界分為物質和精神,因此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相應的可劃分為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或稱為非物質損害)。侵權行為致人死亡造成的損害也是如此,因生命本身不可賠償,此時的損害不是死者所遭受的損害,而是死者的近親屬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2、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目的有多種學説,近親屬“逸失利益”賠償説漸漸為人們所接受。張新寶教授認為死亡賠償金是用來維持死者近親屬未來的生活水平,死亡賠償金並非對生命權本身的救濟,或對生命價值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不是用來與人的生命進行交換或者對生命權的喪失進行填補的,而是對因侵害生命權所引起的近親屬的各種現實利益損失的賠償。近親屬與死者之間具有經濟上的牽連和情感上的依賴,親人的死亡給他們帶來了一系列損害:為受害親人支出救治費用和喪葬費用,為照顧親人發生誤工等“純粹經濟損失”;因親人離世導致扶養費的喪失或物質生活水平的降低;因親人不幸罹難而產生精神痛苦。相應地侵權死亡賠償也應包括相關財產損失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三部分。死亡賠償金作為侵權死亡賠償的一部分,是對近親屬因親人離世導致扶養費的喪失或物質生活水平降低這一損害 (逸失利益)的賠償

3、被撫養人生活費在民法典立法過程中的命運。

民法典立法草案第一稿未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第二稿規定了被撫養人生活費與死亡賠償金,二者選其一,不可並列,第三、四稿採草案第一稿,被扶養人生活費項目不再單獨存在,而是被死亡賠償金所吸納。從立法過程的脈絡可看出,侵權致人死亡的賠償範圍中,未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並非是立法者的疏漏。既然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賠償近親屬的逸失利益,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死亡賠償金吸收也是應有之義。

死亡賠償金是每個人都不想領取的,寧願自己生活條件差一點,也不願意領取賠償金。但是如果肇事人發生事故,致使人死亡是需要賠償死亡金的。死亡金是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和個人的收入進行計算的,不滿意賠償金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