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關係調解程序是什麼?
生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會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如果工作期間發生勞動糾紛是可以通過走法律途徑或者是選擇走勞動關係調解程序。企業勞動關係調解程序有相關的程序規定,因此需要我們根據程序調解勞動關係。接下來本文會為您介紹勞動關係調解的相關內容,請您往下閲讀。
企業勞動關係調解程序
《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第11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上述規定,勞動部制定並頒佈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的程序包括下述幾個階段:
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應當做到:爭議事實清楚,儘可能有依據和證據,調解請求具體可行。根據當事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進行立案的準備工作。包括:審查當事人的資格,是否與本案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爭議事實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爭議類型是否屬於企業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等。然後,通知當事人立案調解。
2、實施調解。根據爭議事實與調解請求,研究爭議事實和是非界限,擬訂調解方案,實施調解。調解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如召開調解庭;也可是非正式的,如各種形式的談話。
3、製作調解文書。調解成功即製作調解協議書,為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協議的書面依據。調解協議書包括如下內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主要爭議事實,達成和解協議的主要依據、意見和實施方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但不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調解不成功即製作調解意見書,反映調解人的意見,供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參考。調解意見書包括如下內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主要爭議事實,未達成和解協議的原因等。
4、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在一個月內實施調解時間可以排除)仍可以申請仲裁;調解成功,當事人翻悔的,在法定期限內,也可以申請仲裁。
綜上所訴,我國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了 勞動關係調解程序 ,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和受理、實施調解、製作文書和調解失敗後的處理方法這四個程序,因此需要企業和勞動者在調解關係的時候要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勞動關係調解程序只是處理勞動關係的方法之一,瞭解處理勞動關係的方法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有很大的幫助。希望本文的解答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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