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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的條件有哪些

試用期辭退是勞動者有過錯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試用期辭退的條件主要包括: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民典法》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辭退的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