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提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解僱嗎

用人單位提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解僱嗎

一、用人單位提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解僱嗎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要求勞動者提前辦理離職的相關手續,是否構成解除勞動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要求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不為其提供勞動條件,屬於明顯的用人單位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到期限屆滿,應按照勞動合同提前解除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雖然提前終結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但辦理離職手續之後到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勞動者處於享受年休假狀態,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支付,足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前仍具有效力。因此,應認定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應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1、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工作交接的內容、期限等程序,並在提前辦理離職手續時向勞動者充分説明,避免勞動者誤解而導致爭議的發生。

2、作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中,以仲裁建議書等形式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的指導。

提出以下意見:

1、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工作交接的內容、期限等程序,並在提前辦理離職手續時向勞動者充分説明,避免勞動者誤解而導致爭議的發生。

2、作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在日常工作中,以仲裁建議書等形式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的指導。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怎麼做?

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

1.一種是單位不願意續簽;

2.一種為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單位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f.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就是説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也就只能有這點東西能要挾員工,還有就是有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等,有個2年的保密期限。所以和員工相互溝通好最重要。

通常都是在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才會終止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需要按照單位的內部規定,進行工作的交接,也就是辦理離職手續。而要是單位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實際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就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