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肺炎期間被辭退怎麼辦?
一、員工在肺炎期間被辭退怎麼辦?
員工在肺炎期間被辭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來要求賠償,病毒期間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只有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取保候審職工能否辭退?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23號),關於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由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勞動工作者進行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後,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員工被隔離等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説明情況並請假,用人單位是不能以這個理由開除員工的,但勞動合同法中也明確了幾種法定的辭退原因,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合法的辭退並不需要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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