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控肺炎期間房租怎麼收
一、在防控肺炎期間房租怎麼收?
1、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部分地區因政策管制導致無法開業,可以援引情勢變更條款免除或減輕承租方的租金等;如果非政策管制地區,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共同分擔損失。可以與承租人協商解決
(一)對於租賃房屋的用途為用於生產經營,已有明確行政管控政策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則應當免除租金
(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但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請求減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疫情並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
二、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後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2、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
3、鑑於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響應至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實際上,疫情期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有些人僅僅是因為自己在疫情防控期間失去了工作,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在一直居住租賃房屋的情況下,也以疫情為藉口讓房東免租,這樣做的話對出租人來説是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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