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期間可以辭退員工嗎?
一、肺炎期間可以辭退員工嗎?
肺炎期間公司是不可以開除員工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但是,如果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依據“企業規章”處理職工是否可以辭退?
根據國務院1992年《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第103號令)第17條規定,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企業規章是指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經法定程序通過和備案的合法的規章。否則,應視為無效規章。無效規章不得作為處理職工的依據。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貫徹實施〈辭退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7]5號)的規定,企業要根據《辭退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辭退職工的具體條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貫徹實施。同時,報送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當地工會組織備案。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合法辭退的相關條件,對於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條件的,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但相關情況的處理也需要結合實際而定,員工如果存在違法行為,也不可以因為疫情而不處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向員工説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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