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大家可能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工資什麼的合法權益往往都得不到合理的對待。當我們像有關部門提起訴訟時,法院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對待。當然,不管是哪種情況,我們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有關事實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有哪些的問題,請大家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看一下。
事實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⑴原告、被告方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自然人的應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户籍所在地、現居住地、身份證號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證明其工商登記情況或法人登記情況及其組織機構代碼;
⑵勞動仲裁申訴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
⑶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通知;
⑷原告收到仲裁裁決、決定或通知的時間的相關證據材料;
⑸當事人以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其訴訟的,勞動者應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
⑹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應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
2、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時,舉證責任如下分配:
⑴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一方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⑵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勞動時,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係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考下列憑證:
⑴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⑵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⑷考勤記錄;
⑸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⑴、⑶、⑷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當事人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如下分配:
⑴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⑵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⑶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⑷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貨款收回後才支付的,對貨款回收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負擔。
⑹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採信;用人單位不能就加班具體時間舉證的,應採信勞動者主張的時間,但勞動者主張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用人單位考勤記錄雖無勞動者簽名,但有其他證據(如工資支付資料等)相佐證的,可作為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證據。
⑺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上款所稱的工資支付情況應包括《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相關內容。
5、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訂立與解除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如下分配:
⑴當事人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舉證;
⑵當事人主張存在解除勞動合同或存在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事實的,應就此主張舉證;
⑶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的原因舉證;
⑷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
6、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7、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立即指定舉證期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指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答辯期;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指定的期限一般為三十天。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8、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9、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在立案時指定新證據的舉證期限,指定的期限一般為十五天,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10、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向仲裁庭提交過的證據材料仍然應當按舉證責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
11、人民法院對於舉證能力較弱的勞動者應當加強訴訟指導,並可對勞動者的舉證期限酌定從寬。人民法院在必要時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不得輕易以勞動者證據不足或舉證期限屆滿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大家如果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可以對以上資料做一個詳細的瞭解。小編身邊也有朋友遇到過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們一定要對相關法規做一定的瞭解。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與單位發生了勞動關係,在一個月之內,是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方便我們的維權。同時,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一般會偏向於舉證能力較弱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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