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商解除需要給代通知金麼?
一、合同協商解除需要給代通知金麼?
合同協商解除一般是不需要給代通知金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並存。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賠償代通金主要針對於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而所要賠償的一筆費用,如果雙方是經過協商,而且也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必支付任何一筆費用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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