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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有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有嗎?

在當今社會,勞動者在確認工作之後需要與企業簽署勞動合同,合同規定了勞動者需要工作的期限。但是如果企業負責人不想某些員工繼續工作,那麼這樣的行為屬於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有嗎?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吧。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於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願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只要協商一致,可以馬上也可以協商勞動合同再履行一段時間後解除,即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點雙方可以以約定的的方式進行設定,解除日可以是協商當日,也可以是協商日後的某一天。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提出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將協商解除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種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協商解除合同怎麼補償?

前述兩種情況協商解除的不同在於,前者,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後者則不需要。無論是哪種情況的協商解除,法律均沒有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對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規定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做法,並不是因為企業違約,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如果企業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有嗎?這件事的結果需要具體的協商結果決定。如果企業負責人確定瞭解除合約的人員,就需要確定協商的準確日期,並且需要明確解除之後,如何向解僱者提供補償,另外補償金額的多少也要明確規定。最後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