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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麼辦

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麼辦

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試用期是所以員工進入單位必須經歷的一個階段,試用期也是單位用來考察員工的一個階段。那麼,員工如果在試用期無故被單位辭退的。員工可以採取哪些途徑來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無故解除試用期的員工的勞動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依據第40條第3項(即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依據第41條的規定(即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和第40條規定的2種情形共8種情形之一,否則就是違法的。案例中公司敗訴的原因就在於把辭退試用期的員工想象得過於簡單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以上的內容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不能在試用期無故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如果你在試用期的時候被單位無故辭退,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