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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選擇離職是否拿回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選擇離職是否拿回勞動合同

勞動者選擇離職是否拿回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在離職時不需要給回公司。如有必要可暫交由公司人事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在勞動合同上加蓋作廢章。但是最終勞動者本人必須持有一份,並且用人單位自己那一份必須留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所有權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想要要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是有權利不給的。員工辭職後,勞動關係解除,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對雙方已無約束力。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辭職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辭職按照如下手續:

1、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

2、工作交接;

3、退還公司發放的財產;

4、對考勤核算、結算工資;

5、領取離職證明及其他證明,辦理失業保險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

綜上所述,員工離職不需要上交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用拿回用人單位留存的那一份,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合同本身就是一式兩份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持有一份,所有權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至少需要將自己持有的一份保存二年備查,但用人單位想要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是有權利不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