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童工年齡2021年的規定是多大?
一、勞動法關於童工的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從青少年健康成長角度考慮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爭,違反則為無效。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工傷認定,應理解為合法有效勞動關係範疇的概念,不應適用於無效勞動關係,如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為童工辦理勞動保險,毫無疑問是荒唐的。但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要給予嚴厲地處罰,則依照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的社會管理,不是民事法律關係。
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二、企業使用童工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勞動法》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由此可見,勞動法童工年齡規定並沒有什麼變化,低於16週歲從事勞動生產的未成年人就是童工。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使用童工,會受到行政處罰,支付一定的罰款。如果使用童工導致其死亡的,責任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工,企業在使用的時候也要給予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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